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属于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本案所涉及的民事责任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按照特殊民事侵权的有关原则进行处理。原告崔茂团碰触的电线线路为本线输电,应为高压线路,为被告水城供电局所属的高压线路。被告水城供电局在此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为本案触电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创造了一个条件,是致人损害的主要原因,对此应承担管理维护不力的责任,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水城供电局称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原告系高压线所击,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该电线系水城供电局安装,故对其辩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水城供电局未提供证据,故被告水城供电局该理由,不予采纳。原告崔茂团则在屋顶手竖持一根钢筋,忽视了自身安全防范,对造成自身的损害亦有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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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背发、A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