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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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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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被注销 到手的房产“飞”了

发布者:田军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综合咨询 |3184人看过

案件描述

    正常的房产买卖,并取得了房产管理机关颁发的房产证,然而合法取得的房产证竟然又被行政机关不明不白的注销了,买受人的房款已给付出卖人,房产证被注销后,使已经到手的房产又“飞”了,这是近期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一件怪事。在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之后,日前买受人已委托律师,将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国家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5年2月,买受人张志成与白钟泽达成了购买白钟泽所有的坐落于南湖中园房产的意向。为保证交易安全,张志成多次到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下属朝阳区国土房管局对该房产的产权等问题进行调查。房管局也多次告知张志成该房产无产权纠纷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后张志成与白钟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管理机关同时张志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张志成一家人高兴的心情还没有过去的时候,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2005年3月29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作出《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书》,认定:“白钟泽将法院查封的房屋出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的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被执行人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时向登记部门隐瞒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属申报不实;朝阳区国土房管局房屋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审核时未发现转让的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属工作失误”,基于上述事实,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注销了颁发给张志成的房屋所有权证。张志成不服注销决定,于   2005年5月25日向建设部提出复议申请,2005年7月27日,建设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有权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并对《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张志成仍就不服复议决定和注销决定的行为,于2005年8月11日依法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书》,2005年11月15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志成的诉讼请求。张志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定:“市建委接到张志成与白钟泽提出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后,其人员在审核时未发现上述房产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为张志成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并向张志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上述规定”,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张志成认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登记产权后又以该房产被法院查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的规定为由,并注销房屋产权证,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张志成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在尽了自己应有的注意义务后,有权利相信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公示的房屋是无瑕疵的,作为善意的有偿取得该房产的第三人,自己在此次交易中无任何过错。而正是由于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过错,才使了自己缠入无休止的诉讼,房款没了,到手的房子也 “飞”了,行政机关应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志成日前已委托北京市浩光律师事务所田军律师,依法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田军律师表示,行政机关在颁证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且经终审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张志成对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违法行使职权给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申请国家行政赔偿。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在办理张志成房屋产权转移手续时,未严格审查即给张志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由此给张志成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为维护行政行为的权威性、公信性,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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