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人先死,其子女不能代位受遗赠
张女士的母亲和一名老邻居属于黄昏恋,张母长期照顾他,邻居病危前写下亲笔送给张母七万元,不料张母突然脑中风先于老先生去世了,一个月后老邻居也过世了。张女士在整理遗物时发现这张遗嘱,向邻居的子女要这笔钱,被拒绝了。经过居委的,对方愿意补偿给张女士五千元,作为张女士的母亲照顾他父亲的回报。张女士认为邻居的儿子不能不尊重他爸爸的遗愿,这笔钱应该由张女士去世的妈妈继承。
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代位继承,可以参与代位继承的人可以是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不限辈分都可以代位。继承法
张女士的这起纠纷源于遗赠是否可以代位的问题,张女士的母亲是被继承人的邻居,两人间虽有恋爱关系,但是没有婚姻关系,也没有血缘关系,不属于继承法上的继承人范畴。被继承人通过写下遗嘱让张女士的母亲“继承”其财产,其实是一种遗赠行为,不是法定继承也不是遗嘱继承,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
律师认为遗赠如果要实现,受遗赠人必须晚于遗赠人死亡,受遗赠人先死的,遗赠不能实现,遗赠人如果没有新的遗嘱,该部分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在本案件中应当由立遗嘱人的子女继承。遗嘱
本文介绍继承法对遗嘱和遗赠的相关法律常识,继承法对遗嘱和遗赠有何规定 如何理解遗嘱与遗赠的区别。
《继承法》在第三章对遗嘱继承和遗赠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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