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振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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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中伤残赔偿比例表如十级伤残赔付1%,保险公司未提示说明,有效吗?

作者:牛振平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9次举报

雇主责任险中伤残赔偿比例表如十级伤残赔付1%,

保险公司未提示说明,有效吗?

【裁判要旨】
法院再审认为

案涉财产保险合同关于按照伤残等级对应比例给付保险金的约定,虽然在计算方式上带有比例因素,但并不具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本质特征。该约定体现了雇员伤残程度的轻重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多少相对应的关系,兼顾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合理分配了各方权利义务,是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和保险金赔偿标准的确定,符合重伤多赔,轻伤少赔的公众认知。原审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立于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的规定,认定案涉伤残赔偿比例表不属于免责条款,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基于公平原则,酌定某保险公司按10%的比例赔偿宋某某残疾赔偿金,保障伤者权益,裁量并无不当。宋某某以此作为再审理由,不予支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民申24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某某,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某地。
负责人:赵某某,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地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5民终4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审法院直接引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中“保险合同中按照伤残等级比例赔付保险金的约定系关于保险人保险范围和赔付标准的约定,兼顾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合理分担了各方权利义务,并未在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内减轻或者排除其应当承担的风险和赔偿责任”的内容,认定案涉残疾赔偿比例表不属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判决撤销本案一审判决,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该第9条系对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雇主责任保险系财产保险,该规定不能适用于本案。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案涉残疾赔偿比例表属于免责条款。2.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十级伤残赔付比例为1%,严重显失公平,并调整为10%,恰恰说明二审法院也认为该条款减轻了保险人的责任。3.被申请人对案涉残疾赔偿比例表未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综上,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原判决认定案涉保险合同中伤残赔偿比例表不属于免责条款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案涉财产保险合同关于按照伤残等级对应比例给付保险金的约定,虽然在计算方式上带有比例因素,但并不具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本质特征。该约定体现了雇员伤残程度的轻重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多少相对应的关系,兼顾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合理分配了各方权利义务,是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和保险金赔偿标准的确定,符合重伤多赔,轻伤少赔的公众认知。原审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立于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的规定,认定案涉伤残赔偿比例表不属于免责条款,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基于公平原则,酌定某保险公司按10%的比例赔偿宋某某残疾赔偿金,保障伤者权益,裁量并无不当。宋某某以此作为再审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某某
审判员  杜 某
审判员  崔某某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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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律师,法学理论深厚,实战经验丰富。擅长各种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公司事务、房地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61
  • 擅长领域:公司法、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保险理赔、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