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振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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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入职前四个月未缴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法院是否支持?

作者:牛振平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5次举报

劳动者以入职前四个月未缴社保为由

主张经济补偿金,法院是否支持?

【裁判要旨】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并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原审法院已查明,王某某于2008年7月30日到某公司工作,某公司虽然自2008年12月起持续为王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对2008年12月之前欠缴社会保险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未为王某某补缴该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客观原因或者正当理由,因此,王某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于法有据。对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是否负有先行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本案应进一步查明某公司未为王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以及某公司能否办理补缴手续等事实后,依法作出妥善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民申63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某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东辰静(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某地。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1民终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审以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已经要求被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为由,认定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不支持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诉求,系认定事实错误。1.被申请人存在法律规定的未依法缴纳社保费及恶意不予补缴的违法行为。2.申请人多次以书面形式明确要求被申请人补缴上述期间的社保费,被申请人至今仍未补缴,足以证明其存在明知未依法缴纳且恶意不予补缴的违法行为。故申请人以此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并无前置程序要求。4.申请人不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不适用民法典中的解除权规定。2.针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经济补偿的诉求,贵院近日有类似案例已裁定发回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已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并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原审法院已查明,王某某于2008年7月30日到某公司工作,某公司虽然自2008年12月起持续为王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对2008年12月之前欠缴社会保险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未为王某某补缴该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客观原因或者正当理由,因此,王某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于法有据。对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是否负有先行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本案应进一步查明某公司未为王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以及某公司能否办理补缴手续等事实后,依法作出妥善处理。
综上,王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范翠真
审判员  杜 磊
审判员  崔志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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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律师,法学理论深厚,实战经验丰富。擅长各种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公司事务、房地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61
  • 擅长领域:公司法、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保险理赔、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