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几大争议
一、 非法扣押证件,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务引发的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二、 试用期约定方式或期限不合法而引发的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 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不签定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四、用人单位以经济危机、业绩萧条等理由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五、 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发的劳动争议
《劳动法》: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可以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