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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半天死亡,律师帮助当事人获得合理赔偿

发布者:马淑芬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3日 17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102日下午患者李某乙因“前胸后背疼痛3小时”入被告医院住院。经治疗无效死亡,后发现治疗中存在院方失误,所以当事人委托了马淑芬律师向医院索要赔偿,最终马律师帮助当事人获得了合理的赔偿。

以下是判决书部分内容: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785380.68元的60%431661.04元。事实和理由:2016102日下午,患者李文科因“前胸后背疼痛3小时”入被告医院住院。次日早被告医院医师查房时测量患者血压,患者的血压为“极危高”,但被告并未对患者采取降压措施,而是按照“肠梗阻”对患者进行灌肠术,致患者李某乙于同日下午死亡。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者李某乙的死因为:主动脉夹层破裂,心包压塞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785380.68元的60%431661.04元。

被告辩称,被告医院对患者的诊疗无过错,其死亡结果与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102日下午,患者李某乙因“前胸后背疼痛3小时”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次日下午患者李文科死亡。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被告医院在对患者李某乙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李某乙死亡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次要至同等之间。另查明,原告马系死者李某乙的遗孀,原告王系李某乙之母,原告李系李某乙之子。原告王共生育包括李在内的5名子女。又查明,三原告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1000元,护理费212.72元(106.36×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100×2天),以上合计1412.72元;2、丧葬费30996元;3、死亡赔偿金659500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5、被抚养人生活费18340.80元(11463年×8年÷5。以上总计760249.52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中介机构的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给三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和精神痛苦,对于三原告的损失,被告医院应按参与度的最高限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城县某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王、李损失760249.52元的50%380124.7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马淑芬,女,党员,在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执业十余年,执业以来精研每个民事、刑事案件,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服务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赤峰
  • 执业单位: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04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