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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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发布者:徐捷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文书代写 |3805人看过

     上诉人:宁波XX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X,总经理。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上诉请求:请依法撤销太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诉状中已对本案事实作出自认,可与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相印证,即本案原被告于2011年10月27日签订合同,根据该合同,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之后原告回传的合同并未成立,也未实际履行。

    (一)原告诉状陈述原被告于2011年10月27日订立合同,可与被告所提供的原始合同相互印证。该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采购方法院管辖。

    (二)原告修改原始合同后传真给被告的合同,被告并未作出承诺,该合同并未成立,故不能以此作为原审法院管辖的依据,裁定书所称“被告未提异议即视为对合同有效性的确认”于法无据。

    (三)裁定书所称“被告在收到原告修改后的合同文本(上面加盖原告单位的公章)后就开始履行”并非事实,被告认为该合同并未成立,更勿论履行合同。

    二、原审法院案由定性错误,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加工定做合同纠纷,合同名称、内容均可反映这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宁波市海曙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之规定,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理应由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

    三、原审法院程序违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二)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该法条规定了法院对于举证期限的释明义务。

    但时至今日,被告多次要求之下,仍未收到原审法院的举证通知书以及原告提供的任何证据。而上一次庭审中,因为原告回去取证据原件就休庭两次,不仅给当事人造成诉讼负累,也极大地影响了法院的诉讼效率。

    四、裁定书文字错漏。

    代理人所在律所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所提管辖权异议书中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而该裁定书中遗漏了“宁波”以及“海曙区”,应予补正。

    综上,上诉人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撤销(2014)太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望予支持。

    此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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