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动迁房买卖,产权人的女儿作为代理人与买方签署了买卖合同。一年后,买方因资金困难,将系争房屋另行出售给第三方。动迁安置房屋可以办理产证,并且可以过户时,卖方有所反悔。于是买方委托了张峥嵘律师,及时提起了诉讼,并对房屋进行了保全。
未曾想,得知买方起诉,产权人的妻子、儿子与女儿向产权人提起了诉讼,他们去动迁组更改了拆迁协议,将自己的名字全部列入拆迁协议中作为安置人口,要求法院确认系争的动迁房是家庭成员4人共有的。产权人本人也没有异议,于是经法院调解,确认动迁房是四人共有的。因为买方申请查封了房产,因此他们没能把产权变更过来。
可想而知,在买卖合同案件中,产权人的妻儿表示不知道卖房的事实,他们也是产权人,未征得他们同意,这个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能履行。
因为产权人的妻儿已经有法院调解书,确认为了产权人,这一事实难以推翻。但是虽然他们未签署买卖合同,但是他们对家中拆迁分得的安置房屋应当是明知的,此房屋在数年内由他人装修并居住,这所谓的产权人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法院只能认定他们是明知并且同意产权人出售房屋的事实的。因此在张峥嵘律师的努力下,最终法院判决四位产权人都有义务协助买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一审判决后,卖方不服提出了上诉,但二审仍然维持了一审判决。此案为当事人挽回了几百万的房屋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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