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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陪酒后驾车身亡 雇主被判担责30%

发布者:鲁毅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6日|分类:交通事故 |334人看过

雇员帮雇主招待别人吃饭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人相撞诱发脑溢血不幸身亡。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雇主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雇员家属12.8万余元。

 顾某租了一个车间加工中央空调通风管,并请朋友徐某负责车间管理工作。2005年8月11日下午,电信公司的两名员工来车间安装电话,安装完毕已是傍晚,经顾某同意,徐某与另一同事招待两人去饭店吃饭,徐某陪着喝了酒。晚8时许,徐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外来务工人员发生碰撞,双方倒地。被撞人员经查无碍,徐某却被诊断为颅脑出血,经救治无效于8月13日身亡。事后,徐某家属与顾某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顾某赔偿经济损失46万余元。

 顾某辩称,徐某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撞人并导致死亡,责任在他自己。徐某与自己确实存在雇佣关系,但徐某陪人吃饭饮酒后回家,没有得到过自己授意,也不在上班时间,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事实和证据,徐某受雇于顾某,并经他同意陪人去饭店吃饭,该行为是雇佣活动的组成部分及延伸。徐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与履行职务有一定关联,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顾某应对徐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当然,徐某酒后驾车,对自身安全缺乏保护意识,是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对此,其本人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转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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