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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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侮辱了我!我们法庭见!

发布者:鲁毅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0日|分类:法律顾问 |482人看过

  案件事实:

  2014年8月20日19时许,被告邱某某利用微信对原告谢某某发送“睡一晚多少钱”等侮辱性语言,同年8月23日9时30分许,被告在“古雷网”注册了一个“古雷包身工”的账号,将原告谢某某的微信号和照片公布在帖子上,并发布“此人很骚、很贱、很嚣张”等侮辱性语言,并鼓动网友进行攻击,该帖在古雷网被阅读141次。

  2014年9月16日,漳浦县公安局作出浦公(沙西)行罚决字(2014)0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邱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调取的浦公(沙西)行罚决字(2014)0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漳浦县公安局派出所对原告谢某某、被告邱某某的询问笔录为据。

  判决结果: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人格尊严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公民享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公民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被告邱某某在网络上公开发帖辱骂攻击原告谢某某,该帖子被多次阅读传播,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致原告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但其要求的数额偏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

  被告提出其已被行政拘留并赔礼道歉,不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主张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被告邱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谢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二、驳回原告谢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0元,由被告邱某某负担。

  典型意义:

  以上案件,邱某某侵犯了谢某某的名誉权,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行为指向特定人并为第三人所知悉,并且使得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侵害人的行为而降低,谢某某可以要求邱某某赔偿其的精神损失。此外案件中邱某某虽然擅自发布了谢某某的生活照片,但并不满足侵犯肖像权“以盈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故其没有侵犯谢某某的肖像权。

  在人格权的体系中,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外,还存在着起补充作用的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自然人对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予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即便加害人并未侵犯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只要侵害了自然人的以上权益,情节严重,受害人即可以一般人格权收侵害为由,请求停止侵害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例如甲商场因怀疑乙偷拿商品,将乙强行带到办公室搜身,结果发现是误会,搜身时除工作人员外没有第三人在场,商场工作人员也没有对外透露,甲商场没有侵害乙的具体人格权,但是甲侵害了乙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所以甲也有权以一般人格损害为由,请求甲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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