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2月15日下午,原告梁某某去界石铺镇关湾村上庄社高某某家串门,与同在高某某家串门的被告贺某及案外人闫某某、贺某某等五人喝酒,被告酗酒后在高某某家炕上睡觉,仍在喝酒的原告见状,便骂被告不尊重人,强行要求其继续喝酒,被告起身要求座庄喝酒,原告不允,被告拿一空酒瓶,朝原告头部击打一下,致原告受伤。当晚原告被家人送往静宁县中医院治疗,此后进行过多次治疗。2013年7月2日经司法机构鉴定为轻微伤。2014年4月23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赡养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合计167707元。在庭审中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85017元。
裁判结果:
被告贺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梁某某医疗费37793.58元、误工费6697.50元、护理费43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620元、交通费734元,合计51616.08元的70﹪,即36131元(含已付的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3元,原告梁某某负担1443元,被告贺某负担360元。
典型意义:
劝酒在当今社会早已司空见惯,饭桌上可以谈成很多事情也是我国一大基本特色。因此各种拼酒、劝酒行为也俨然成为饭局一大“潜规则”。本案所产生纠纷也是由此引起,原告因为强行劝酒导致被告心生不满,因而对其进行了人身伤害,使原告遭受了较大的身体损伤因而请求赔偿。但因为在案件发生的过程中原告的强行劝酒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其自身也对损害结果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在本案中原告自己也因其过错承担了百分之三十的责任。
亲朋好友之间聚餐本来是件其乐融融的事,而因为劝酒行为导致双方大打出手确实太不应该。吃顿饭既挨了打又要自行承担部分医药费这又是何苦呢?因强行劝酒产生的法律纠纷,情节较轻的只是劳力伤财,情节较重的话还可能产生刑事责任,因此告诫广大群众,喝酒尽兴即可,不必强行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