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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邱某与董某债权债务转移案例分析

发布者:鲁毅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655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09年上半年原告杨某承揽中国城不锈钢装饰,工程完工后,原负责人邱某余30000元装饰款未付清。2011年12月5日,因被告董某欠邱某40000元债务已到期,邱某将债务转给被告董某,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2012年2月29日之前付清。债务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现要求被告支付装饰工程款3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012年2月29日至2014年3月29日,按年利率的6%计算利息)。

裁判结果

原告基于承揽关系与邱某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邱某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将30000元债务转移给被告,并由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依约定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应依法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未超出法律规定,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本是原告杨某与邱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为邱某将债务转移给了被告董某,且已经通知了董某,那么债务自通知之日起已经发生转移,由董某承担邱某的债务。在法律上,此种现象称为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董某即继承了邱某的债务,也继承了邱某的抗辩权。如果邱某对杨某的债权享有相应的抗辩权,那么董某相应的也可以以此来对抗杨某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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