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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寿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因病死亡保险公司只赔保险费

发布者:鲁毅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7日|分类:保险理赔 |242人看过

案件描述

近日,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的母亲王某于2013年9月在被告某人寿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购买某人寿终身寿险(分红型)及某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交费期15年,保险费每年3600元,保险期限均为终身。保险合同约定: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均为69270元,被保险人为投保人,其中某某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第一原告、某某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2015年9月日,被保险人患直肠恶性肿瘤死亡。2015年10月,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2015年11月,被告下达理赔决定通知书,拒绝赔付原告黄某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身故保险金及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金,仅退还了原告已经交付的两年保险费共计7200元。


办案过程

接受原告委托授权后,本代理人仔细审阅了两份保险合同的的条款,分析出保险公司之所以拒赔的原因有二:

一、保险公司方认为被保险人系在一年内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依据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仅应当支付两年保险费7200元;

二、主险人寿保险合同与附加重大疾病险保险合同效力互相绑定,二者只要赔付任意一项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另一项保险合同即效力终止。

据此,主险人寿保险合同的已经赔付7200元后效力终止,附加重大疾病险保险合同也当然失效,自然无需赔付该附加重大疾病险的保险金。依据这两份厚达四五十页的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保险公司赔付7200元似乎天经地义、无可厚非,两位原告当事人似乎应该自认倒霉、其诉求也似乎于法无据。然而,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保险合同就真的天衣无缝、无懈可击吗?

经过前期阅卷阶段的条分缕析工作,将两份保险合同交互罗织的“陷阱”条款逐一圈出,继而判断出保险公司之所以不留余地坚决拒赔的潜在理由后,代理人开始确定了有针对性的代理思路和方案,并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进行举证。庭审中,在法庭调查阶段进一步摸清原被告保险合同签订及出险时的一些细节,在法庭辩论阶段依据掌握的事实和证据,从法律及法理的角度对两份保险合同的中“陷阱”条款进行逐一攻击驳斥。

仲裁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并支持代理人的大部分代理意见,认为投保人在保险期间经医疗机构确诊患有直肠恶性肿瘤重大疾病后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身故和患重大疾病的赔付范围,被告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民事责任。最终判决,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支付两位原告身故保险金69270元及重大疾病保险金6927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7200元,共计需赔付两位原告131340元,并限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至此,原告的基本诉求完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律师观点分析

通过本案,可以归纳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1、作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格式合同,应依法制定,保障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2、作为投保人及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合同的具体条款,谨慎签订合同;

3、在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寻求正规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帮助,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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