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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电子有限公司武汉诉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者:鲁毅律师|时间:2015年12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319人看过

案件描述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某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2014年4月至5月原告根据与被告约定的采购需求往被告处累计发货型号分别为ZCC-17xx、ZCC-14xx、ZCR130xx的电子元件总价391511元。货物送达被告处签收后,被告仅支付220210元的部分货款,其中退回的一部分货物已抵扣价款,截止今日尚欠货款171301元。经原告催促后,被告依然拖欠剩余货款至今。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71301元及利息4481元(自2014年x年x月x日暂计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并答辩称:原告是被告的供应商,被告与原告先后签订了三份采购订单,对产品名称、交货日期、数量和价格等均进行了约定。同时,三份订单都约定如原告迟延交货,延迟一天扣除总货款的1%。如果来料时出现品质不佳、交期延误而影响被告正常出货,所造成的损失由原告承担,对于来料检验时不能发现或没有发现的缺陷,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严重品质问题,造成的损失或者由于品质问题而遭到客户索赔时,原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采购订单签订后,原告未按照约定交货日期按时交货,应当承担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共计人民币65506元。因被告从原告处采购的产品出现边缘锯状、气泡等严重质量问题,导致被告被客户投诉,并且导致客户取消被告签发的订单,使被告遭受为该订单购入相应物料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01200元。此外,因原告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低价处理产品和备料报废退货而产生的损失为人民币53262元。原告主张退货的部分货款实际也没有扣除。综上所述,原告存在延迟交货的违约行为,且产品质量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被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判决:1、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延迟交货违约金共计人民币65506元;2、请求判令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1200元;3、请求判令原告赔偿被告其他损失共计人民币53262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经过双方代理人的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法院审理查明了事实,并采信了本代理人以下庭审意见:1、原告提交的订购单、送货单及对账单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2、被告主张部分退货金额没有扣除,但其提交的出库单没有原告方签名确认,不能证明截止对账日后向原告方退货;3、被告反诉原告支付延迟交货违约金,但其提交的订单均为2014年6月之前发送给原告,而双方对账则是在2014年8月。证明原被告已经以实际交易行为作为合约,而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无事实依据;4、被告反诉原告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当赔偿损失,但其提交的证据仅系与本案毫无关联的第三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及第三方单方出具的证明,但该第三方并未出庭接受质证。且被告并未提交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鉴定报告或者其他直接证据,其损失金额计算也确凿的无证据支持。故被告的该项反诉请求,没有证据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某电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1301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x年x月x日暂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二、驳回被告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反诉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xx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承担,反诉受理费xxx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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