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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上诉成功,为当事人减少90000元的租金支付

发布者:付新鹏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30日 6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XX,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安徽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女,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安徽XX律师。

上诉人邱XX因与被上诉人刘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2民初6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刘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判令邱XX支付租金90000元。

一审判决:

一、邱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X第二年房屋租赁费90000元。

二、驳回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邱XX负担。

邱XX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X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在第一年租期届满前,其与刘X已就解除租赁合同协商一致,一审判决其支付给刘X第二年房租显属错误。

刘X辩称: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律师意见分析:

刘X与邱X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虽约定租赁期限自2017年9月8日至2020年9月7日,但在约定的租期届满前,邱XX已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邱XX的该行为虽构成违约,但要求其继续租赁使用涉案房屋,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在义务性质上不宜强制履行,涉案租赁合同的目的因此不能实现,故对于刘X要求邱XX继续支付下一年租金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二审判决:
一、撤销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2民初647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刘X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刘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刘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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