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付新鹏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30日 6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XX,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上诉人邱XX因与被上诉人刘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2民初6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刘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判令邱XX支付租金90000元。
一审判决:
一、邱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X第二年房屋租赁费90000元。
二、驳回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邱XX负担。
邱XX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X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在第一年租期届满前,其与刘X已就解除租赁合同协商一致,一审判决其支付给刘X第二年房租显属错误。
刘X辩称: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律师意见分析:
刘X与邱X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虽约定租赁期限自2017年9月8日至2020年9月7日,但在约定的租期届满前,邱XX已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邱XX的该行为虽构成违约,但要求其继续租赁使用涉案房屋,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在义务性质上不宜强制履行,涉案租赁合同的目的因此不能实现,故对于刘X要求邱XX继续支付下一年租金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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