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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上述成功,争取到缓刑1年6个月

发布者:付新鹏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8日 16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X,男,汉族,1965年6月20日出生,安徽省阜阳市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阜阳市颍州区,住所地阜阳市经济技术开XX。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8日被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付XX,安徽XX律师。
辩护人朱XX,安徽XX律师(实习)。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审理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皖1204刑初4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赵X,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赵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舒肤佳”香皂598箱,予以没收。

赵X上诉提出:

请求二审法院对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赵X的辩护人意见:

赵X属于犯罪未遂,自愿认罪,愿意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适用缓刑条件。

二审判决:
一、维持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4刑初42号刑事附带的第二项,即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舒肤佳”香皂598箱,予以没收。
二、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4刑初42号刑事附带的第一项,即被告人赵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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