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付新鹏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8日 12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抗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一审判决:
被告人李XX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律师意见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对介绍贿赂罪在原主刑不变的基础上增加了罚金刑。本案中,李XX的犯罪事实发生在该修订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一审判决并处罚金有误。请求本院依法纠正。李XX犯罪行为均发生在2007年至2014年,属于2015年11月1日之前实施的犯罪,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时应当适用修订前的规定,不应当对其判处罚金。
法院认为:
原审被告人李XX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李XX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情况,结合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对其可适用缓刑。李XX的介绍贿赂行为均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修正前的刑法,不应判处罚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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