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新鹏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205582130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介绍贿赂,上诉成功,免除罚金二万元

发布者:付新鹏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8日 12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抗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XX,男,汉族,1963年5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李XX涉嫌犯介绍贿赂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4月27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XX,安徽XX律师。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X犯介绍贿赂罪一案,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皖1202刑初381号刑事判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XX、胡XX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

被告人李XX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律师意见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对介绍贿赂罪在原主刑不变的基础上增加了罚金刑。本案中,李XX的犯罪事实发生在该修订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一审判决并处罚金有误。请求本院依法纠正。李XX犯罪行为均发生在2007年至2014年,属于2015年11月1日之前实施的犯罪,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时应当适用修订前的规定,不应当对其判处罚金。

法院认为:

原审被告人李XX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李XX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情况,结合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对其可适用缓刑。李XX的介绍贿赂行为均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修正前的刑法,不应判处罚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

一、撤销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2刑初381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李XX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付新鹏律师 已认证
  • 执业21年
  • 13205582130
  • 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8年 (优于97.7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32次 (优于95.8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7次 (优于92.6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6455分 (优于93.6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94.09%的律师)

版权所有:付新鹏律师IP属地:安徽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6298 昨日访问量:2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