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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成功,争取到正当权益抚恤金42570元

发布者:付新鹏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2日 8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男,汉族,1967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男,汉族,1963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X,女,汉族,1975年10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安徽XX律师。
上诉人孙XX、孙XX因与被上诉人孙XX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3民初6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孙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孙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

二、一审判决:

(一)原告孙XX领取孙X和死亡抚恤金42570元;

(二)被告孙XX、孙XX领取孙X和死亡抚恤金127710元、丧葬费2000元,合计129710元(已领取的72280元应予以扣除);

(三)驳回原告孙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8元,由原告孙XX负担309元,被告孙XX、孙XX负担309元。上诉请求:

三、辩护意见:

(一)一审法院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视而不见,判决明显错误。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老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瞻养义务。如果不赡养老人,情节严重的:1、构成遗弃罪;2、被剥夺父母遗产继承权;3、被父母起诉后,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另外,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其中包括第三款: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一审法院判决明显错误。依据《继承法》规定:继子女继承权要有两个条件:第一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第二继子女要对老人尽到赡养义务,即:要做到经济上供养老人,生活上照料老人,精神上慰藉老人。

(二)一审判决明显错误。孙XX骗钱的事实,在第一次阚疃法庭的庭审中,被上诉人已经承认,第二、第三次在利辛法院的离婚起诉书中,孙X和多次主张返还上述款项,被上诉人就是拒不还钱,也不尽子女对父母生养死葬的义务,反而还要给被上诉人抚恤金。

(三)一审法院仅判决被上诉人分割抚恤金,而不承担丧葬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情理。就丧葬费而言,现今一个棺木上万元,即使一个骨灰盒2000元也无法买到,更别说火化费、寿衣费、招待费用等等,丧葬费2000元远远不够。就是参照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丧葬费为六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而安徽省XX的丧葬费为37500元。一审法院仅认定丧葬费为2000元明显不当,一审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错误。孙XX只要求分割老人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却只字不提安葬老人的事。一审未判决孙XX承担老人的丧葬费用明显不当,更是对不赡养老人、甚至伤害老人行为的一种默许。

(四)上诉人已尽到赡养孙X和的义务,而孙XX并无证据证明其对孙X和尽到赡养义务。

四、案件争议焦点

一审判决孙XX分割的抚恤金比例及数额是否有法律依据。

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直系亲属、配偶或者生前所抚养人的金钱形式抚慰,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对死者近亲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但可以参照遗产继承进行分配。孙X和系孙XX继父,孙XX母亲王XX和孙X和再婚时,孙XX5岁,后一直与孙X和及其母亲生活至成年,孙XX是与孙X和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要求对抚恤金和丧葬费进行分割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孙XX是否可以分得抚恤金和丧葬费,二审查明孙XX于1997年外出打工,每年回家探亲次数有限,也未提供在孙X和老人生前日常生活起居、因病住院期间给予照料、垫付医疗费用等履行赡养义务的证据,尤其在亲生母亲与孙X和于2017年9月29日协议离婚以后,孙XX自认未能探望孙X和,且在孙X和去世后,孙XX也未参与丧葬事宜,因此在孙XX没有证据证明对孙X和尽到赡养义务的情况下,一审判令孙XX分配一定比例的抚恤金有违公序良俗原则,不利于引导公众形成尊老爱老、积极正确履行赡养义务的社会氛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五、二审判决:

孙XX要求分割抚恤金和丧葬费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一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孙XX、孙XX的上诉请求成立。

(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3民初656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孙XX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8元,均由孙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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