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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为促成交易而免费提供售后服务,不能改变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定性

发布者:何明贵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30日 4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26日,被告永顺县X油漆专卖店为了促成与被告全X的油漆买卖,以总价9880元价格X宝漆卖与全X并主动承诺负责给X家墙面免费进行墙漆粉刷后永顺县X宝专卖店找到原告X及另一案外人进行施工。2018年9月10日,原告X被告X家进行墙面刷漆时因跳架断裂摔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彭X遂将永顺县X油漆专卖店、被告全X起诉至永顺县人民法院。

代理思路及实施方案

本律师代理被告全X案件后,从被告永顺县X油漆专卖店答辩状中得知,其主张与被告全X构成委托合同关系,试图让被告全X以委托人身份对原告彭X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达到永顺县X宝专卖店在本案中不承担或少承担赔偿责任的目的。本律师仔细询问当事人、审查相关证据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对被告全X与永顺县X油漆专卖店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若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则作为买受人的全X无需对原告彭X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则作为委托人的全X需对原告彭X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确定代理思路后,本律师结合本案证据,针对买卖合同与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及构成要素的差异、全面查阅相关法律规定,进而得出被告永顺县X宝专卖店提供免费售后服务的事实不能改变其与被告全X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意见,最后参与庭审诉讼,进一步阐明全X与永顺县X宝专卖店之间系买卖合同的代理观点。

裁判结果

永顺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永顺县X宝专卖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原告X支付赔偿款81207.7元;二、驳回原告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3元,减半收取561.5元,由原告X负担230元,被告永顺县X宝专卖店负担331.5元

一审判决后,永顺县X宝专卖店不服提起上诉,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介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和建议

本案实质上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的义务方分为两类。一类为雇佣方、另一类为雇佣关系之外的侵权方。若一方主张对提供劳务者遭受的人身损害免责,则应证明该方既与提供劳务者非雇佣关系,还应证明该方并非侵权方,即该方对造成提供劳务者受害的结果没有过错。本案被告全X作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既非雇佣方,也没有对原告彭X实施侵权行为,故其无需对彭X损失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大量存在于小规模建筑、装修工程领域。雇主与雇员一般均系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对重大事项往往只有口头约定。一旦出现纠纷,雇主与雇员因双方均缺乏相关证据而各执一词,最终诉诸法院,矛盾不能尽快得到妥善解决。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鉴于现实中诸多提供劳务者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因缺乏证据而败诉的情形,建议今后不管是雇主还是雇员,双方之间应当签订书面雇佣合同,明晰双方责任和权利,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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