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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认定应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以曹某某一审认定开设赌场、抢劫罪,二审改判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罪一案为例

发布者:何明贵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4日 6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7日晚至2017年2月18日早上,彭某在永顺县城猛洞河休闲会所房间内与沈某、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赌博。期间,肖某某、沈某怀疑彭某在赌博过程中“出老千”(指作弊),肖某某打电话告知曾与彭某赌博输钱的李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邀约曹某某赶到赌博的房间内。待赌博结束后,肖某某对彭某进行搜身,并发现彭某有赌博作弊的工具,于是肖某某要求彭某退出赢得的赌资,并指使李某某曹某某将彭某带上车。后李某某曹某某驾驶肖某某的车将彭某带至永顺县新寨坪小地名叫猫儿山的地方。之后,肖某某、沈某(小名二牛)也驾车赶至猫儿山。在猫儿山上,肖某某要求彭某退10万元钱了结此事。曹某某搜走彭某身上的现金22000元。期间,肖某某叫来几名持刀男子,彭某被迫从朋友处又借了19000千元给肖某某。在此过程中,曹某某有持刀行为。曹某某得赃款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以开设赌场罪、抢劫罪被起诉至永顺县人民法院。

案件经过

永顺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曹某某开设赌场罪及抢劫罪罪名成立。本案上诉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家属来到湖南湘银(永顺县)律师事务所咨询,本律师及本所同事陈律师认真听取了家属的陈述,仔细阅看了一审判决书中的证据及事实和理由,耐心地对曹某某的家属了案件上诉的法律空间分析和法律风险告知。曹某某家属决定委托永顺县当地律师,后湖南湘银(永顺县)律师事务所接受曹某某家属委托,并指派本律师及本所同事陈律师担任曹某某上诉案件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会见了被告人曹某某、查阅并复印了全部案件资料,然后结合本案案情及相应的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案件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20)湘3127刑初39号刑事判决(一审认定,上诉人犯开设赌场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00元;责令退赔19000元)。

二、上诉人曹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评析

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在查阅整个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应当带着问题与被告人进行有效的沟通,确认对自己有利的辩护方向。本案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曹某某和对案件证据材料的分析,对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曹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及理由持有异议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没有抢劫罪的主观意愿,客观上也未实施抢劫的行为,曹某某持刀挥舞的行为系为了震慑彭某、进而达到要求彭某交出赌博作弊所赢赌资的目的,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彭某其它合法财产的意愿。抢劫罪的认定应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因此,曹某某为索要非法财产而采取限制彭某自由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依法认定曹某某犯非法拘禁罪更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两位辩护人通过书面上诉状和辩护意见书的方式向二审合议庭多次阐明辩护观点,最后得到了二审人民法院的支持,撤销一审法院认定曹某某犯抢劫罪的判决,改判曹某某犯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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