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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执业地点”执业的认定

作者:王洪国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06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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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

超“执业地点”执业的认定

执业地点规定,目前在“多点执业制度”“外出会诊制度”“医联体执业制度”“远程医疗制度”等方面都对医生执业地点有不同的法律、政策规制。

1、多点执业制度

1)多点执业“执业地点”的界定:

执业医师: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县级行政区划。

2)同一个执业地点内可以多个执业机构一个主要机构(注册)+ 多个其他机构(备案)。

3)执业医师可以选择多个执业地点(跨省)执业,助理医师只能一个执业地点。


2、外出会诊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下称“《外出会诊规定》”)第 2 条)。医师外出会诊条件和注意事项:

第一,经患方同意必须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外出会诊规定》第 4 条)。这里的“同意”最好是书面同意。

第二,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邀请医疗机构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外出会诊规定》第 5 条)

第三,本医疗机构同意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外出会诊规定》第 7 条)

第四,外出会诊的“禁止性”规定《外出会诊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医联体执业制度

在医联体内执业,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五条明确了“在医联体(包括跨区域医联体)内,医务人员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内执业,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4、远程医疗制度

远程医疗服务是一方医疗机构邀请其他医疗机构,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以下简称信息化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属于远程医疗服务。《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51号)第 2 条: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影像、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国卫医发〔2014〕51号)第 2 条

远程医疗服务条件和注意事项(〔2014〕51号)第3条):

第一,远程医疗目前仅限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需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

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

第二,医生远程医疗服务,需经本医疗机构同意;

医务人员向本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应当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并使用医疗机构统一建立的信息平台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第三,需经患方书面同意;

邀请方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并征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须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第四,远程医疗服务的病历书写和保存。

邀请方和受邀方要按照病历书写及保管有关规定共同完成病历资料,原件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分别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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