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孝东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山东
陈孝东律师 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陈孝东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18863244999@163.com 06:00-23:59
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6:00-23:59

  • 执业律所: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86324499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好意同乘”能否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

2016-12-26

发布者:陈孝东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686人看过举报

“好意同乘”能否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

[案情]

夏某与刘某、庄某在同一工厂上班,且住在同一小区,平时上下班都是夏某驾车免费搭载刘某、庄某。2015年10月20日,夏某驾驶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车上搭载刘某和庄某,在通过十字路口时发生单方事故,致刘某、庄某头部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夏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夏某构成自首,并向死者刘某、庄某亲属各赔偿人民币6万元,取得其谅解。

[评析]

本案在交通肇事罪定性方面及法定量刑方面没有争议。本案争议点是对于“好意同乘”的行为能否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笔者认为,“好意同乘”的行为应作为交通肇事罪的酌定从轻情节。

“好意同乘”是民法理论上的一个概念,指经车辆运行人同意无偿搭乘运行人车辆的行为。主要特征为:好意同乘中行为人并无设立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是一种含有情谊因素的行为,仅仅是由于道德上的同情和自愿的驱使才实行的;好意同乘表现形式是无偿的。在民事侵权领域,一般将“好意同乘”作为减轻责任的一种情形。

在刑事方面,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好意同乘”的情形下,搭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仍负有保证搭乘者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在“好意同乘”的情形下,应该仔细考虑各方的实际情况,适用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供乘者有过错的情况下还要考虑搭乘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例如搭乘人已经明知或者应知驾驶人缺乏驾驶经验或者酒后驾驶的情况之下仍旧执意搭乘的,这些都是应该考量的事由,应根据情况酌情考虑供乘人的责任。

综上,在确定夏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下,考量其行为背后的情谊因素和社会价值因素,“好意同乘”应作为交通肇事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枣庄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86324499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639995

  • 昨日访问量

    151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孝东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