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孝东律师网(华律网推荐认证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法律咨询热线:18863244999
1370420********52
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
山东枣庄高新区光明西路浙商大厦总部14楼
陈孝东律师 近期帮助过:8261 网站积分:19438 好评率:100% 一对一咨询
手机:18863244999(咨询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传真:0632-5195099
邮箱:18863244999@163.com 执业证号:1370420********52 执业机构: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东枣庄高新区光明西路浙商大厦总部14楼
更多
成功案例
自首认定与非法经营数额的精准辩...案情回顾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张某军与王某东、杨某丰等人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滕州市私自安装...2026/7/16 17:58:43聚众斗殴罪案 · 成功辩护 未...聚众斗殴罪案 · 成功辩护未成年当事人获缓刑案件概述2019年5月19日凌晨,在枣庄市薛城区临山广场发生一起聚众斗殴案件...2026/7/16 9:21:36故意杀人案成功辩护:死刑立即执...故意杀人案成功辩护:死刑立即执行变更为死缓律师从证据体系、共同犯罪地位、主观故意等维度构建有效辩护案情回顾1999年12...2026/7/16 9:21:19
非常专业的律师2023-04-26感谢陈律师的帮助,非常专业2023-04-25感谢律师的回复,非常满意2021-12-15谢谢老师的讲解!再次感谢2020-10-25非常感谢。2020-05-31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疑难想寻求陈孝东律师帮助,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陈孝东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陈孝东律师电话(18863244999)寻求帮助。

律师随笔Lawyer Blog
2016-12-07

教唆他人犯罪再以此勒索其亲属行为之定性

发布者:陈孝东 时间:2016年12月07日 19时45分 | 已阅读: 395 | 举报

教唆他人犯罪再以此勒索其亲属行为之定性[案情]许某与刘某、张某、赵某商议,设计由许某找孙某抢赵某。待孙某得手后,由刘某、张某出面抓孙某,再以抢劫为由向孙某父母索要钱财。而后许某四人依计行动,许某给孙某一把匕首,让孙某抢劫已在某宾馆门口等待的赵某,见孙某持械过来,赵某立即将财物交给孙某,此时刘某、张某从躲藏处出来将孙某抓获,由刘某、张某看管。随后,许某等人以孙某抢劫为由向孙某父母索要2万元作为私了放...


教唆他人犯罪再以此勒索其亲属行为之定性

[案情]


许某与刘某、张某、赵某商议,设计由许某找孙某抢赵某。待孙某得手后,由刘某、张某出面抓孙某,再以抢劫为由向孙某父母索要钱财。而后许某四人依计行动,许某给孙某一把匕首,让孙某抢劫已在某宾馆门口等待的赵某,见孙某持械过来,赵某立即将财物交给孙某,此时刘某、张某从躲藏处出来将孙某抓获,由刘某、张某看管。随后,许某等人以孙某抢劫为由向孙某父母索要2万元作为私了放人的条件,否则便将孙某送交警方。孙某父母报案后,警方将孙某救出,并将许某等人抓获。


[分歧]


对于本案的定性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许某等人构成绑架罪。许某等人设计了一个圈套,以貌似合法的手段先将孙某非法拘禁,而后又以貌似合法的手段向孙某父母索要钱财。其行为既侵害了孙某的人身权利又侵害了孙某亲属的财产权利,而敲诈勒索一般只侵害财产权。对于孙某及其家属来说,限制人身自由和勒索财物都有一个貌似合法的理由,但这个理由其实是一个圈套,作为绑架勒索的借口,并不能改变其绑架行为本身的性质。第二种意见认为,许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评析]


笔者倾向第二种意见。


绑架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行为人故意,一方面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另一方面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如果不具有这种心理状态,则不构成绑架罪。所谓利用第三人对人质安危的忧虑,应当是指以杀害、伤害或者不释放人质相威胁,从而迫使第三人基于人质的人身安全考虑,而交付赎金或满足不法要求。本案中,许某等人并不是以杀伤人质相威胁,而是以告发人质的犯罪行为相威胁,从而向第三人索要财物,不符合绑架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等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内容的实现自身不必具有违法性。本案中,许某等人为了向孙某家属索要财物,设计圈套将孙某控制,随后便以告发其犯罪为由,向其家属索要财物,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综合本案来看,许某等人设计圈套的目的在于,试图以告发孙某犯罪行为相威胁,从而向孙某家属索要财物,对孙某实施人身强制行为属于附随行为,目的是使孙某家属认识到,如果不交付财物进行私了,孙某随时可能被交付司法机关,从而强化孙某家属的恐惧心理。否则,许某等人也不用费尽心机策划一个抢劫的圈套,完全可以直接将孙某控制并以杀伤相威胁,向其家属索要财物,来得更为直接有效。因为相较于自由与生命而言,孙某家属显然更关注后者。


当然,许某等人设计圈套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教唆),孙某的行为也已构成抢劫罪(未遂)。因为孙某在许某的教唆下,实施了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只不过取得财物与暴力行为之间欠缺因果关系,赵某并非因为孙某的暴力行为而交付财物,因此孙某只能成立抢劫的未遂。另外,许某等人非法拘禁孙某的行为,也已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至于能否定罪,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考察非法拘禁的时间、情节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