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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权益保障案例--10.曹某诉某粮管所、黄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6-05-14

发布者:陈孝东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563人看过举报

10.曹某诉某粮管所、黄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典型意义:坚持持续执行,大力维护涉残疾人生效判决的执行力

   涉及残疾人当事人的生效判决能否及时全面执行,残疾人当事人能否及时获得判决确定的执行款,事关残疾人当事人的后续治疗和生活照料,事关残疾人能否有尊严的生活。在本案中,十五年来,人民法院秉承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坚持为残疾人当事人将各项赔偿款及后续医疗费用及时执行到位,从未中断,以十五年如一日、全面到位的持续执行,解决残疾当事人的后顾之忧。二、简要案情

   2000年曹某在拆除某粮管所委托的住宅楼建筑时因事故受伤导致高位截瘫。因某粮管所、黄某、范某对事故均存在过错,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004年之后三被告每2年支付一次后续治疗费给原告曹某直至其死亡。2007年、2014年曹某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主张后续的医疗费,均获得法院支持。某粮管所改制,人民法院也依法变更改制后的某粮食购销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15年来,人民法院从未中断对曹某案件的执行工作,且均执行到位,将执行款送至曹某家中。

   (本案报送单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三、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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