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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残疾人案例-- 7.杜某某诉张某某、何某某财产损害赔偿案

2016-05-14

发布者:陈孝东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516人看过举报

 7.杜某某诉张某某、何某某财产损害赔偿案

   一、典型意义:依法切实保障残疾人生产经营权利

   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具体检验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本案原告杜某某系双眼全盲残疾人,其作为民事主体租赁门面用于经营盲人按摩,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积极体现,其合法经营权利更应受法律保护。而本案出租方违约侵害残疾人正常生产经营,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告作为残疾人,由于其身体残疾、法律知识薄弱、经济条件有限等原因,在依法保护其权益时处于明显弱势地位。针对本案,法院的审理工作立足保护残疾人生产经营权益,加大案件调解力度,最终通过调解方式结案,使本案残疾人能够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案情

   原告杜某某为双眼全盲残疾人,其租赁壹某公司门面一间用于经营盲人按摩。在杜某某经营过程中,壹某公司不履行出租设施修理义务,且其员工破坏杜某某经营设施,阻碍杜某某对外经营,导致杜某某无法开展正常经营。为此,原告杜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某、何某某恢复其店内设施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查明,原告杜某某作为残疾人,法律意识淡薄,不能举示相关证据,且其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为切实依法保护残疾人弱势群体的合法经营权益,减轻残疾人的诉讼负担,人民法院加大案件协调力度,最终促成原告杜某某与案外人壹某公司签订调解协议,切实保护了原告杜某某的合法经营权益。原告杜某某亦撤回了针对被告张某某、何某某的起诉。

   (本案报送单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三、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七条第一款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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