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诉讼结论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重要法律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对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明显不合理价格的认定标准、管辖规则、行使期限等作出了系统性规定。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本文梳理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两种类型、行使规则、举证责任及行动清单。
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与类型
(一)无偿处分型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该类型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人实施了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该类型不要求相对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客观上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即可行使撤销权。
(二)有偿处分型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该类型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人实施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该类型要求相对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债权人须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且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三)两种类型的对比
| 区分维度 | 无偿处分型 | 有偿处分型 |
|---|---|---|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
| 行为类型 | 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 | 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
| 相对人主观要件 | 不要求相对人具有恶意 | 要求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 |
| 举证责任 | 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人实施了无偿处分行为 | 债权人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 |
三、明显不合理价格的认定标准
(一)转让价格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十二条,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二)价格认定中的特殊考量因素
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前述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予以综合考虑。对于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交易背景、交易习惯、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明显不合理价格。
(三)以物抵债的认定
债务人与相对人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认定明显不合理价格的标准,判断以物抵债行为是否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果以物抵债的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值,且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四、撤销权的行使规则
(一)管辖法院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十四条,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被告”是指债务人,而非相对人。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撤销权诉讼,便于法院查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债权债务关系。
(二)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在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相对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相对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对人为第三人。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对人列为第三人。
(三)行使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一年期间和五年期间均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 期间类型 | 起算点 | 期间长度 |
|---|---|---|
| 主观期间 |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 1年 |
| 客观期间 | 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 | 5年 |
(四)撤销权诉讼的既判力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十六条,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撤销权成立的,应当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相对人已经取得债务人财产的,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债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并有权就返还的财产或者折价补偿款优先受偿。
五、举证责任分配
(一)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应当举证证明以下事实: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人实施了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对于有偿处分型撤销权,债权人还应当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
(二)相对人的举证责任
相对人主张其与债务人之间的交易价格合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以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到期为由抗辩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相对人主张债务人的行为未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三)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速查
| 待证事实 | 举证责任方 | 法律依据 |
|---|---|---|
|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 债权人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 |
| 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 债权人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 |
| 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 债权人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 |
|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 | 债权人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
| 交易价格合理 | 相对人 |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十二条 |
六、典型案例与裁判要旨
(一)某银行撤销权诉讼案——无偿转让财产的撤销
某银行对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某公司将其名下的房产无偿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导致某银行债权无法实现。某银行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某公司的无偿转让行为。法院认为,某公司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影响某银行债权的实现,撤销权成立,判决撤销某公司的无偿转让行为,相对人返还房产。
裁判要旨: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无偿处分型撤销权不要求相对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二)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撤销案
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享有到期债权,乙将其市场价值二百万元的房产以一百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明知乙负有债务且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甲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认为,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的百分之七十,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且丙知道该情形,撤销权成立,判决撤销乙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裁判要旨: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
(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撤销案(2025年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典型案例)
夫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或大部分分割给另一方,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三条,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参照适用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撤销相关条款。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
(四)撤销权行使期限届满案
债权人甲于2019年3月知道债务人乙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但直至2021年5月才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认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甲于2021年5月提起诉讼,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超过一年期间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七、结论与行动建议
总结陈词:撤销权是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撤销权分为无偿处分型撤销权和有偿处分型撤销权两种类型,两者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存在差异。明显不合理价格的认定标准为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辩护应围绕构成要件、价格认定、行使期限、举证责任四大维度展开全面审查。
行动清单:
1. 确认债权合法有效:整理债权凭证、合同、转账记录、生效判决等,证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 区分撤销权类型:判断债务人的行为属于无偿处分型还是有偿处分型,确定相应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
3. 收集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证据:收集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行为的证据。
4. 审查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不合理:对照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判断转让价格是否低于百分之七十,受让价格是否高于百分之三十。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该比例限制。
5. 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于有偿处分型撤销权,收集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且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证据。
6. 确定管辖法院: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意被告为债务人而非相对人。
7. 注意行使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8. 追加相对人为第三人: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应当将相对人列为第三人,便于法院查明交易事实和判决返还财产。
9. 主张优先受偿: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债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并有权就返还的财产或者折价补偿款优先受偿。
10. 关注婚姻家庭领域的特殊适用:夫妻一方的债权人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