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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6

父亲售房款被儿子截留,律师代理成功追回19万余元 ——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当得利纠纷成功案例

发布者:陈孝东|时间:2026年10月06日|8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卖房养老钱,儿子代收后拒还

刘某与刘某某系父子关系。2004年,刘某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将夫妻共有房屋的一半赠与儿子刘某某。后该房屋拆迁,刘某与刘某某共同获得安置住房两套、门市房一套。2022年办理产权登记时,其中一套住宅登记在刘某名下,另一套住宅登记在刘某某名下,门市房登记在刘某名下。

2026年1月,刘某因年事已高、不识字,决定出售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套住宅。他委托儿子刘某某帮忙办理卖房手续并代收房款。房屋以37万元价格出售后,买家将全部房款支付给了刘某某。然而,刘某某收到款项后,仅支付了部分中介费、过户费等,其余款项却拒绝交给父亲。刘某多次催要,儿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刘某委托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维权,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儿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售房款23万元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儿子是否有权占有售房款?

庭审中,被告刘某某辩称,案涉房屋属于父子共有,自己作为共有人有权接收房款,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

原告代理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案涉房屋登记在刘某一人名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刘某是唯一合法所有权人。刘某某虽主张共有,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该房屋享有法律意义上的共有权。离婚协议中关于原房屋的赠与约定,不能直接等同于案涉安置房屋的权属约定,且该房屋已依法登记为刘某单独所有,物权公示公信效力应受法律保护。

律师进一步指出,刘某某在代收房款后,应当及时将款项转交父亲。其长期占有全部房款且无合法依据,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方获利、他方受损、获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利无法律根据。

三、律师代理思路:厘清物权归属,精准主张不当得利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陈孝东迅速梳理了案件脉络,确定了两个核心代理要点。

第一,紧扣物权登记,明确房屋权属。律师调取了不动产登记信息,确认案涉房屋登记为刘某单独所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刘某某虽为儿子,但并非登记共有人,其“共有”抗辩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准确适用不当得利规则,主张全额返还。律师指出,刘某某代收房款是基于委托关系,其本身无权截留。在父亲要求返还后仍拒不归还,构成不当得利。同时,律师也客观认可刘某某代付的中介费、过户费、推广费、物业费及代偿房贷等合理支出,同意在返还金额中抵扣,既体现了诚信诉讼,也使法院更易采纳我方主张。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刘某某占有全部房款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判决其返还刘某191950元及利息(扣除代付费用17900元及代偿房贷160150元后)。原告主张的23万元中超出部分未获支持,但核心诉求基本实现。

四、法院裁判:物权登记公信力优先,不当得利成立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登记在原告刘某名下,根据物权公示公信效力,刘某是唯一所有权人,其出售房屋所得款项依法应归其所有。被告刘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法律意义上的共有权,离婚协议中关于原房屋的约定不能直接等同于案涉房屋的权属约定。

法院指出,刘某某认可实际收取售房款37万元,但并非登记共有人,在未获授权截留房款的情况下,其长期占有全部房款缺乏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关于返还数额,法院认定刘某某代付的中介费3700元、过户费8500元、抖音推广费3000元、物业费2700元,以及代偿房贷160150元,均系为维护原告利益而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应予抵扣。最终判决刘某某返还刘某191950元及利息。

五、案例启示:家庭财产往来,也要“亲兄弟明算账”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内部财产纠纷。父子之间因售房款对簿公堂,令人唏嘘,但也给公众提了个醒:亲情归亲情,财产归财产。在涉及大额财产委托、代收、代管时,务必明确权利义务,保留书面凭证。

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最有力的权属证明。即使家庭成员之间曾有过口头约定或历史协议,若未依法办理登记,也不能对抗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当得利制度为财产受损方提供了重要救济途径:只要他人获利没有法律根据,受损方就有权要求返还。

本案中,代理律师准确把握物权登记效力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也兼顾了家庭伦理与客观事实,最终获得法院支持。专业律师的介入,让复杂的家庭财产纠纷得以在法律框架内理性解决。

六、结语:专业维权,守护每一份合法财产

家庭财产纠纷往往夹杂情感因素,处理起来难度较大。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细致的证据梳理,成功为当事人追回近20万元售房款。我们将继续秉持“诚信、专业、高效”的服务理念,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守护每一份合法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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