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不只一次
专业+敬业=不只一次的成功。对此王律师深有感悟。2016年6月,王律师接受俞某的委托,为其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提出辩护,辩护人质疑公安机关的定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犯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本案俞某并没有迫使受害人张某当场交出财物,而只是迫其写了张欠条。通过欠条,俞某等就可能通过上法院起诉要求张某交出100万元,换言之没有继续胁迫张某限期交出财物。因此,俞某客观行为方面不具备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本案定敲诈勒索罪存疑。
二、犯涉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主观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余某告诉俞某,张某骗了余某100万元,余某要求俞某帮其向受害人张某讨债。余某是否因张某受损100万元,还有待同案余某归案后进一步查明。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要求写欠条赔偿损失,主观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本罪。因此,俞某和余某的主观目的是否非法占有受害人张某的财物还待进一步收集证据证实。
综上,俞某帮人讨债方法错误,应吸取教训,但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存疑,这是律师的辩护意见。结果,公安机关的提请逮捕意见未被检察院批准。这是近年王律师质疑公安机关办案定性错误成功辩护的又一例。虽然司法机关办案出错的可能性极小,但辩护律师发现了错误,就不要放过成功辩护的机会。
辩护人:王常青律师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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