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申请人徐某某于2011年起入职某酒业公司任职,担任部门经理一职,公司依法为其缴纳社保。2016年5月,徐某某因私事向公司请假5天,但仅口头向公司负责的领导请假,后公司以其未按规章制度请假,并造成公司损失为由将徐某某开除,徐某某认为其已向公司请假,且请假在外期间依然多次与其部门员工电话联系,调度安排工作,未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委托律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裁判结果
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多次协商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用人单位赔偿徐某某两万余元。
律师观点分析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有法定事由,即使如本案中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查明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制度的制定时间以及有无经过法定程序等等。否则,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由于劳动纠纷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劳动者碰到类似情况,应及时向律师咨询,并由律师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补充缺少的证据等等,而不可贪图便宜省了律师费,自己直接向法院起诉或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但因自身专业知识的缺乏导致败诉,则是得不偿失了。
下一篇
建筑工人工地受伤获赔上一篇
盗窃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