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于2015年分三次向被告购买配件产品若干,产品货款共计两万余元,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未依约付款,经原告多次催款,后被告写下欠条一张,并约定了还款时间,但仍然未按照欠条约定付款,尚欠货款两万余元至今未予支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是诉讼请求,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观点分析
买卖合同中,原告方要想使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必须先举证证明交易的真实存在以及自己已经完成了自己一方的合同义务,通常为卖方证明已经履行了出卖货物或者送货的义务,为此,卖方可以提供买卖合同、送货单、入库单等材料,甚至可以通过录音资料证明买卖事实以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如果存在欠条,则要再看欠条签字的人及签字时间等问题,不同情况对应的法律后果都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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