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蒋先生诉称:被告杨女士与他签定借款协议,向他借款30万元,利息为月息的4%,违约金为借款金额的5%,借款期限届满后,杨女士多次未偿还借款,经多次催收未果,将杨女士告上法院:判令偿还借款本金30万,支付利息7.2万,支付违约金1.2万,杨女士找到郭律师,委托代理此案
律师观点:郭律师接到此案后,收集相关证据,经过对来往帐的梳理后发现,杨女士已经向蒋先生偿还本金及利息23万,按照蒋先生的计算,其中只有7万是偿还的本金,其它均为利息,而约定的月息4%已超过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因此,对蒋先生提出的超出利率部份利息是不合理的,据此计算,杨女士只需要再偿还蒋先生本金19万及以19万为基数的合法利息。
法院判决:支持郭律师的诉求,判决杨女士支付借款19万及以19万以基数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