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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尝试的30条破局途径 | iCourt

发布者:毛中华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1日|分类:公司法 |2216人看过


实务中,债务人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的案件,债权人千辛万苦赢得案件后,债务无法得以清偿或足额清偿并不鲜见,是否有其他诉讼策略或破局途径,是债权人及律师共同面临的一道难题。


鉴于此,笔者尝试从债务人(或被执行人)为公司的角度出发,根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进一步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简称“九民纪要”),从股东出资、公司解散清算、公司破产、公司人格否认及其他情形五个维度,全面、系统梳理了 30 条可于执行程序或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变更、追加股东、发起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主管部门及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或可通过诉讼程序、破产程序主张相关主体承担责任之法律规定,并检索相关司法案例附录其后,供同行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之所以区分执行程序和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系因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当事人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扩张,需严格符合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法院并不得直接援引相关实体法规定变更、追加,但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法院则可援引实体法规定审理并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毋庸讳言,囿于举证难等原因,部分条款实践中可能难以适用。但笔者认为,案件尤其是面临或已终本案件有进展就有可能或方可能存在希望,既然法有规定,表明其至少不失为一条可尝试之破局途径。以笔者办理的一个案件为例,被告于诉讼中预判可能败诉而注销公司登记,但清算组并未依法向原告履行书面通知义务,获悉此情形后,笔者随即撤诉,重新起诉清算组成员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实际查封了小股东部分财产,最终该案因小股东配合向大股东施压等因素得以调解并顺利结案。


目录

一、股东出资

1、 公司是否存在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

2、 公司是否存在股东增资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

3、 公司是否存在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

4、 公司是否存在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

5、 公司是否存在债务产生后以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情形?

6、 公司是否存在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公司不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公司解散清算

7、 公司是否存在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

8、 公司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但在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

9、 公司是否存在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或未履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情形?

10、 公司是否存在清算组员从事清算事务时,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形?

11、 公司是否存在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情形?

12、 公司是否存在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

13、 公司是否存在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形?

14、 公司是否存在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情形?

15、 公司是否存在解散事由出现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情形?

16、 公司是否存在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

17、 公司是否存在执行未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形?


三、公司破产

18、 公司是否存在符合破产条件且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

19、 公司是否存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情形?

20、 公司是否存在受理破产申请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或放弃债权等行为的情形?


四、公司人格否认

21、 公司是否存在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的情形?

22、 公司是否存在控制股东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的情形?

23、 公司是否存在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形?


五、其他情形

24、 公司是否存在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情形?

25、 公司是否存在怠于行使公司自己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情形?

26、 公司是否属于一人股东的情形?

27、 公司是否属于夫妻股东的情形?

28、 公司是否存在设立了分公司的情形?

29、 被执行人是否是分公司的情形?

30、 公司是否存在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情形?


一、股东出资

1、公司是否存在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


如有,在执行程序,可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履行或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还可申请追加发起人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发起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并非是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对其他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就法条规定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是否包括认缴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问题,虽理论及实务界至今仍存在较大争议,但《九民纪要》认为,除两种特殊情形外(见下文),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亦可在诉讼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 相关法条: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第二款、第三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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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 1(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民申 1601 号 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依据该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未对公司足额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承担相应责任。……根据章程规定,……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宣威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涉及土地面积 48043 平方米,但其中仅 18435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已经出资到位,剩余 29698 平方米土地至今仍未过户至宣威公司名下。故一审、二审判决认定艾同林未完全履行相应出资义务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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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 2(发起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粤民申 5766 号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应承担资本充实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是公司法上的法定责任,是违反出资义务股东以外的其他公司设立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因公司设立行为而产生。全体公司设立者中的任何一人,对资本不足的事实均负全部充实责任,债权人可向任意一人主张权利,先行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的公司设立者,可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求偿。资本充实责任制度的设立,出于维护债权人利益的考虑。公司设立者或发起人享有比其他股东更多的权利,往往能从设立公司中获取更多的利益,赋予其资本充实的义务,也是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要求。具体到本案,富华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兴华公司和富坚公司均为富华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兴华公司作为富华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应当对富坚公司因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履行资本充实义务。


2、公司是否存在股东增资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


如有,可于诉讼程序请求未尽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特定行为导致的出资瑕疵,一般将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对此实务争议不大。但若董事、高级管理人没有实施任何行为,这种“不作为”究竟是否会导致连带责任的承担,实践中存在争议。此外,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在性质上属侵权责任,故举证责任分配应当比照侵权案件的有举证责任关规定处理。


  •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第四款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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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 366 号


深圳斯曼特公司股东开曼斯曼特公司应在 2006 年 3 月 16 日前缴清全部认缴出资额,其于……分多次出资后,欠缴出资 5000020 美元。……本案胡秋生等六名董事在股东开曼斯曼特公司认缴出资额期限届满即 2006 年 3 月 16 日之后均担任过深圳斯曼特公司董事。胡秋生等六名董事作为深圳斯曼特公司的董事,同时又是股东开曼斯曼特公司的董事,对股东开曼斯曼特公司的资产情况、公司运营状况均应了解,具备监督股东开曼斯曼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便利条件。胡秋生等六名董事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即 2006 年 3 月 16 日之后向股东履行催缴出资的义务,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了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违反。……由此可见,股东开曼斯曼特公司未缴清出资的行为实际损害了深圳斯曼特公司的利益,胡秋生等六名董事消极不作为放任了实际损害的持续。


股东开曼斯曼特公司欠缴的出资即为深圳斯曼特公司遭受的损失,开曼斯曼特公司欠缴出资的行为与胡秋生等六名董事消极不作为共同造成损害的发生、持续,胡秋生等六名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的行为与深圳斯曼特公司所受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综上,胡秋生等六名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的勤勉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胡秋生等六名董事应向深圳斯曼特公司连带赔偿 4912376.06 美元。


3、公司是否存在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


如有,在执行程序,可申请变更、追加原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原股东系公司设立时股东,还可申请追加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对其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亦可在诉讼程序要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责任,并主张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相关法条: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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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 1(转让股东):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陕民终 109 号 执行异议之诉


本案中,万通公司在二十一世纪公司成立后未按章程约定缴纳首期出资,……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卓富公司作为二十一世纪公司的债权人申请追加万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其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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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 2(受让股东):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 11 民终 488 号(优案评析)


葛某某作为受让股东获得了股权,同时应当承担股东出资的义务,即便受让股东是以公平对价获得的该瑕疵股权,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在其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葛某某是否明知或应知问题,根据一审葛某某提供的证人庞某乙的证人证言称“自己只是三泰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事实上并未出资,向葛某某转让股份也是公司老板庞某甲安排的……。”从该证人证言可知,庞某乙并未出资,而该证人是葛某某提供。因此,受让股权前,葛某某应当明知或应知庞某乙没有出资,其对公司的债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是否存在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


如有,在执行程序,可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亦可在诉讼程序要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责任,并主张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值得提醒的是,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同,就抽逃出资情形,法律并未规定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相关法条: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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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湘民申 4168 号 


本案中,阜康公司于……召开的股东会议决议黄国端向阜康公司增资 60 万元,黄国端于当日缴纳了出资并进行了验资;次日,该增资款由验资账户转至阜康公司账户后,即以支付货款的名义支付给了案外个人。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因黄国端未举证证明该增资款作为货款支付的基础法律关系,其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根据……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黄国端应在抽逃出资的 6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阜康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首先,该条司法解释的字面意思规定的是原股东虚假出资转让股权后,受让股东明知或应知的,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原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是否也由受让股东承担没有明确。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前后体例看,涉及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相关规定,并未全部作为同一条文规定,也没有基于互相包含的关系而只列举一种情形规定,因此,严格按照文义理解更符合该规定的精神。


抽逃出资和虚假出资从后果看,都是导致公司不拥有该部分注册资本,但从内涵上讲是有区别的。虚假出资是公司成立之前的股东单方行为,因公司尚未成立,故公司不能够表达否定意志,责任在于股东,新股东受让后原则上要对公司承担原股东的义务,此时公司没有过错。抽逃出资行为是发生在公司设立之后,任何股东抽逃出资都必须经公司履行相关手续,从形式上看公司作出的是“同意”的意思表示,此时推定公司具有过错,股权转让后,公司不能够在同意原股东抽逃行为的前提下,又向新股东主张责任,否则,有悖诚实信用。


故上述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原股东虚假出资转让股权后,受让股东明知或应知的,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原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是否也由受让股东承担并没有明确。故黄国端关于其已将阜康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深圳市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当由深圳市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5、公司是否存在债务产生后以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情形?


如有,可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亦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判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此时股东不再享有期限利益。在此情形下,加速到期的财产归公司的债权人,而非同破产程序归公司。


  • 相关法条:


《九民纪要》第 6 条 第(2)点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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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 04 民终 1092 号 执行异议之诉 


赖天生在高通公司债务产生后,……与其他股东即赖荫、赖荣钗约定将出资期限延长,损害了高通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一审法院将赖天生、赖荫、赖荣钗追加为(2019)闽 0481 执 2961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6、公司是否存在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公司不申请破产的情形?


如有,可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亦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判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此时股东不再享有期限利益。在此情形下,加速到期的财产归公司的债权人,而非同破产程序归公司。


  • 相关法条:


《九民纪要》第 6 条 第(1)点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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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


北京三中院发布二十个公司类纠纷典型案例之五:郭某诉李某、冯某、某科技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  执行异议之诉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某科技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法院对某科技公司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故郭某有权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李某、冯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关于李某、冯某主张的不应单独清偿案涉债权,在上述情况下,加速到期的财产归公司的债权人而非同破产那样归公司,此类情况并非破产程序,在保护本案债权人的同时,并不妨碍其他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亦不妨碍公司自身申请破产;且债权人提起本案诉讼系为自身利益的诉讼,所获收益归债权人个人而非归债务人,其并非代表全体债权人进行诉讼,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二、公司解散清算

7、公司是否存在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


如有,可在执行程序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亦可于诉讼程序主张上述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 相关法条: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第一款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黄芳 iCourt法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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