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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闲评|利息变身违约金,安能辨我是雌雄?

作者:朱强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00次举报


     2019年4月19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最高院的再审裁定【最高法行申209号:陈建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再审裁定书】,引起税法圈的热议。众大咖的评析都很阳春白雪:有的从文书中读懂了税收法定主义,有的看到了公平公正,有的体会到了司法的纠结与平衡。但对于税法小白来说,仍然一头雾水,不知所以然。小编作为下里巴人,就以自己的粗浅见识来解读一下这份裁定,普及一下税法常识吧。

                         



 1、纳税人眼中的业务实质

 

 

2013年3月20日,陈建伟、林碧钦与福建省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简称鑫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陈、林二人购鑫隆公司门面房85坎,价款5500万元,并约定了逾期交房及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期间,鑫隆公司每月返还一定金额款项给陈建伟、林碧钦,截至2014年3月共返还7828万元。2014年3月18日,双方在泉州仲裁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解除双方所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鑫隆公司再返还陈、林二人1000万元,故截至2014年3月19日,鑫隆公司共返还8828万元。

陈、林二人认为,其与鑫隆公司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取得的解除合同违约金3328万元无需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2、税务局眼中的业务实质

 

 

“朝阳群众”举报陈、林二人与鑫隆公司之间有大额资金往来,纪委和检察院介入调查(林的丈夫系公务员),陈、林及鑫隆公司在调查笔录中一致认为双方是借贷关系,收到的3328万元是利息。此后,纪委以陈、林涉嫌偷税逃税将案件移送地税部门。

莆田地税稽查局认定陈、林与鑫隆公司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陈、林二人支付的5500万元是本金,收回的款项中超过本金部分的3328万元是利息,应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附加税、教育及地方教育附加费、个人所得税。其中陈建伟收到利息2140.5万元,应补缴营业税1070250元、个人所得税4281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3512.5元、教育费附加32107.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1405元、加收滞纳金171781.71元,合计5630056.71元。

 

3、取得“解除合同违约金”不用纳税?

陈建伟认为他们和鑫隆公司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因为鑫隆公司变更了预售方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经泉州仲裁委调解达成合同解除协议,鑫隆公司退还购房款5500万元,支付违约金3328万元。该3328万元不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那么,假设双方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因鑫隆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支付的违约金3328万元要不要纳税呢?

本案事实发生在营改增前,也发生在《个人所得税法》最新修订前,故仍然适用旧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在商品房买卖关系中,陈、林二人作为买受方,显然不属于该条规定的营业税纳税人。

2011版《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了11种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解除合同违约金”显然不属于前面的10种所得中的任何一种;那是否属于第11种“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呢?事实上,国务院财政部门并没有针对买受方(服务接受方)取得的“解除合同违约金”是否应纳个税进行过明确规定。故,“解除合同违约金”亦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如说,陈、林二人与鑫隆公司之间以商品房买卖为名,行民间借贷之实,那如此操作,确有可能避免高额税费,背后应有高人指点!

但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特征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差别还是非常大的,他人举报、纪委调查,在业务实质几乎不言自明时,税务部门不追征税款就算渎职了。

自然人出借资金获得的利息收入应该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前为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无论新旧个税法都如此),这一点小编无需多言,如果读者大人还是不明白,可以点击文后链接查看最高院裁判文书中的论述,寻找法律依据。

 

4、什么是“实质课税”?

 

(图片无法显示,敬请客官脑补)

 

上面两幅都是李玉刚老师的照片,第一幅是男扮女装。你还别说,这装扮还是非常非常逼近女性特征的,如果没有提示、对比,男扮女装的李玉刚老师走在大街上,肯定能赚得无数男人的回头率。但是,男扮女装的李玉刚老师肯定不会上公共厕所,无论男厕所还是女厕所。一旦去了,身份也就暴露了。回到案例中,当事双方把民间借贷打扮成了商品房买卖(这是小编的妄断!仅用于普法!!),应该说,买卖合同条款的打扮上得分还是非常高的,但是在合同履行方面却存在很大漏洞。从裁判文书中可见,鑫隆公司自借款次月就开始按相对固定的金额和期间返还款项了,买过商品房的人都知道,这待遇在自己身上应该从未发生过!另外,当事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争议由仲裁委管辖,却手拉手去仲裁委做了调解协议,协议解除次日即付清违约金,如果是真的买卖关系,这样做还有必要吗?再者,纪委和检察院也是税务局的神助攻,一份调查笔录,当事各方就彻底坦白了。最后,税务局将双方的业务实质定性为“民间借贷”不过是信手拈来,毫不费力。所以,此案历经莆田中院、福建高院、最高院三审审判,皆维持了税务部门的决定,只是考虑到民间借贷少有主动纳税的现实状况,为了不显得过于突兀,避免司法审判与现实严重脱节, 才免掉了当事人的滞纳金而已。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本案交易既然名实不符,那是否有“欺骗、隐瞒”手段?为啥没有进一步追究当事人的偷税行政责任,甚至刑责?……值得深思,一众吃瓜纳税人也应对此抱有足够警惕!

税收筹划,完全依法依规,鲜有做到。但是,正如文物修复一样,做旧如旧。前前后后左左右右,你总要想的周全,谋划周到;方案执行过程中,你也要睁大眼睛,时刻警惕,做到天衣无缝。否则,“实质课税”这把剑就会砍下来!也应该砍下来!(这也是小编的表态!)



 

        5、延伸阅读:企业取得“解除合同违约金”是否该纳税?

 


 

上文我们分析了自然人取得解除合同违约金的涉税问题,那如果换成企业呢?分两种情形:

企业作为卖方时:

对于合同未履行时收取违约方的违约金,无须缴纳增值税,此项收入属于营业外收入,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合同已经履行,购买方因延迟付款等原因,按合同约定向销售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企业作为买方时:

卖方违约,合同未履行的,买方取得的违约金无需缴纳增值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违约金应视为销售折让,扣减买方的支付成本。(完)

 

敬告:上文仅作税法普及、交流探讨之用,图、文如有侵权,请及时告知作者删除。转载、复制等需作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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