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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真实业务,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判刑吗?(4)

发布者:朱强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655人看过

接上期:有真实业务,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判刑吗?(3)

 单位犯罪VS自然人犯罪

 

 《刑法》205条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对自然人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则是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那么,如何区分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个人犯罪?举例如下:

×三为了倒腾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生意,注册了一家埃克斯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组织人员利用埃克斯公司名义向其他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开票费。其中一家受票公司为挖壹机械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贾×宝。挖壹机械公司为何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呢?原因是,在实际经营中,挖壹机械公司有很多以现金形式的交易,没有取得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所以才找其他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进项发票,以便抵扣税款,节省运营成本。

案例中,萧×三属于自然人犯罪,而埃克斯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萧×三在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同时,应并处罚金/没收财产。

而贾×宝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目的是为了公司利益,该利益归属于公司,故挖壹机械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贾×宝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但不再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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