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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真实业务,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判刑吗?(2)

发布者:朱强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1043人看过

接上期 :有真实业务,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判刑吗?(1)

  据实让他人为自己代开的实务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4日发布《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法宝引证码CLI.3.326897 】,其中第一起即为虚开案件:被告人张某强的个体企业某龙骨厂因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遂以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轻钢龙骨销售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账户,鑫源公司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某州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最高院复核时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后重审改判张某强无罪。该案作为典型案例发布,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刑核51732773号刑事裁定书。

   “山东高院再审改判虚开发票案被告无罪” 【法宝引证码 CLI.N.91313 】和上述典型案例类似,也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据实为他人代开的实务定性

 

       案例: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刑二重初字第0056号

裁判要点:虚开发票类犯罪需要具有骗取相应税款的目的和造成相应税款流失的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金民为了赚取开票费,指使被告人袁丽(开票员)、袁秀芝(会计)利用飞腾公司的开票资格,在没有提供运输劳务的情况下,以飞腾公司名义为其他提供了运输劳务的从业者或发生了实际运输业务的单位代开运输发票,致使其他运输从业者逃避纳税义务(指所得税),偷逃税款289118. 23元(指3.3%个人所得税),且占应纳税额的50%,被告人金民、袁丽、袁秀芝的行为均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民、袁丽、袁秀芝的行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罪名不当。因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不但要有虚开的行为,还需要骗取税款的目的。被告人金民、袁丽、袁秀芝为他人代开运输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行为,但是,根据本案的证据,所能认定的事实是三被告人在其他运输从业人员向有关单位提供了运输服务之后,为这些运输从业人员代开运输发票,并将3. 3%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均已缴纳,其行为导致的后果是其他运输从业人员偷逃了3. 3%的个人所得税,受票单位凭运输发票抵扣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三被告人并无骗取税款的目的,故对被告人金民等人应以逃税罪定罪处罚(注:按目前刑法规定,一般情况下,逃税后,能够接受行政处罚,积极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可以不按逃税罪论处,即,可以有一次逃出生天的机会)。


 请继续关注:有真实业务,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判刑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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