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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真实业务,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判刑吗?(1)

作者:朱强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9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706次举报

       据报道,自2018年8月22日至11月30日,全国共查处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假企业”45749户,定性对外及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255.62万份,涉案税额491.61亿元。截至年底的数据会更为“壮观”。随着金税三期上线,大数据治税成效显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呈爆发态势。下面就民营企业家最关心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关法律规定、审判实务作一总结性分享。

 

1   什么是“虚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10月30日施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


      《刑法》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法函[1996]98号(已失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自己未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为他人经营活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从上述相关规定可见,最高法的解释、答复对“虚开”作了扩大解释,在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代开、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也被定性为虚开犯罪,显然是越位了。那么在中央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类似行为,在实务中如何评价?

 

                    请继续关注有真实业务,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判刑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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