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
一、法律规定(量刑)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罪与非罪的界限
合同诈骗必须要达到“数额较大” 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按照《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77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前者往往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都没有履行能力或者都无履行合同的意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后者往往是合同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签订合同的时候当事人并不知之后会由于客观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在履行过程中努力的履行合同,但由于客观的原因无法履行。造成纠纷的当事人的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四、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别
合同欺诈是签订合同一方弄虚作假,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主观目的的不同,前者是以欺骗他人财物为目的,后者虽有欺骗他人的故意但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后者在合同履行过程努力创造履行能力。
五、合同诈骗罪与夸大履约能力骗签合同行为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往往不具有履约的能力,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后者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只是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夸大履约能力,使对方相信自己的能力,并与之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是真的,并且也积极履行合同,案后能积极赔偿对方的损失。
六、合同诈骗罪与“借鸡生蛋”的区别
前者具有永久性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后者在签订合同时虽然有欺诈,但是并未具有永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短暂的“借用”他人的财物,具有归还的意图。
(部分来源于《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