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8年9月,某建筑公司(原告)与某房产公司(被告一)签《借款合同》借出500万,月息3%,两自然人(被告二、三)签《担保协议》。原告按约放款,被告一2020年5月还300万后拖欠余款。诉讼中原告变更诉求主张本金491万余,被告二书面抗辩担保期已过拒担责。易阳春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梳理转账凭证与合同条款并在审理中推动原告与两担保人于2022年3月重签《协议书》确认继续担责。
判决结果
泸州江阳区法院认定尚欠本金200万元(采禁反言原则驳回原告增额诉求),利息按LPR4倍分段计,认定《协议书》构成新保证合意,判两自然人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其他诉求,诉讼费按比例分担。
案件总结
本案险局在于原担保期可能届满、原告中途大幅变更本金诉求易被驳回。易阳春律师价值在于精准固定还款附言证据锁死200万本金基数,巧用谈判促成担保人签署新协议书复活保证责任,并依据民间借贷新规精准锚定LPR4倍利息获法院全盘采纳,在被告缺席下稳守核心债权。
易阳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