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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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合伙人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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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被告二审起诉被执行公司与被执行人主观对象错误,二审维持原判,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一审赔偿

发布者:伍昭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2日 2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3 年 2月15 日,李某接到汉阳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25 日作出的 (2022)鄂XX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李某、俞某为(2016)鄂 X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李某、俞MOU分别在抽逃出资 600 万元、400 万元的范围内对XX公司尚未履行的债务向XX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裁定理由为李某作为XX公司工商登记上的股东抽逃出资。李某在此之前从未出资设立XX公司,亦未委托他人办理过任何公司设立事项,李某对XX公司的出资及增资事项毫不知情也从未出过任何款项。工商登记中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与该公司相关的所有文件均不是李某本人签名,系他人冒充伪造签署。此外,吴某在 (2022) 鄂XX号案中向法院陈述其为X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的设立及运行应是吴某一手操控,李某不知情。

二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伍昭律师湖北檀柘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伍昭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常年公司法律服务经验,熟悉诉讼流程。主攻领域为民商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檀柘律所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181106069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合同审查、交通事故、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