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2013年4月份,原告赵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宋某出借人民币20万元;2014年12月份,被告宋某通过个人银行卡向原告赵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于当日向原告补充“借条”一份,载明其仍旧借原告赵某十万元。该案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须向原告偿还借款十万元及相应利息。
2、该案的核心在于证据的充分和利息的准确计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但超过24%至36%的部分,当事人已经向出借人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裁判返还;另,对于利率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案件,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依照年利率6%的标准裁判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3、建议:①对于经济的往来当事人之间最好形成书面的文件;②当事人之间的合作最好处处留痕,留下为达到合作目的而做的工作;③及时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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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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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付银行账款必须还,否则人家也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