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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新看点之一:公序良俗入法

发布者:孙倩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964人看过

公序良俗,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共秩序、善良习俗。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道德底线。我国合同法、物权法中,都有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的内容,具有遵守“公序良俗”的含义,但并没有把它作为确定的原则,更没有形成法条。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三条把“不违背公序良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把“公序良俗”上升为“硬法”,在法律制度上实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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