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9月,李先生结婚,婚后育有一女。1993年李先生离婚,之后一直未再婚。2014年1月14日,李先生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子和二名继承人,即女儿李小姐和母亲梁老太。
去年1月9日,李先生病危时,让单位同事代写一张“李某遗愿”,明确表示房屋的继承人为女儿一人。纸张下方落款处记载:我杨某代笔写本文,日期2014年1月9日,见证人杨某、朱某。立据人处加盖红色手印,但下面还写有:见证人尹某、刘某、曹某,2014年1月9日,17时25分。
然而,李先生的母亲对这份遗嘱不予认可。2014年6月,李小姐向宝山法院起诉,要求一人继承房子。
宝山区法院认为这份代书遗嘱签字不具有“当场性”,故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定,判决遗嘱无效,房子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法院根据房屋的评估价107万余元,判决房屋归原告李小姐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梁老太54万元。
律师点评: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从形式要件角度来看,代书遗嘱要求的是遗嘱各要件完成的当场性。本案中,被继承人的手印并非在代书人、见证人的见证下完成。具体来看,代书人杨某制作完成“李某遗愿”后,李某并未对这份材料通过签字等法定形式予以当场确认。虽然李某后来在医生等人的见证下按了手印,但这个行为发生在代书人杨某制作完成“李某遗愿”数小时之后,医生等人也并非遗嘱的代书人,故他们的见证并不能构成对遗嘱的见证。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