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光翼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9日 1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贵州xxxx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光翼律师。
被告:B公司
被告:张XX
原告贵州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B公司、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贵州xxx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人民币60万元整;2、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4年7月20日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清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告B公司系XX广场的总承保人和实际施工人,并指定张XX作为该工程的经营承包责任人。2014年7月10日,被告公司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2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单位署名被告B公司,被告张XX作为该笔借款的经办人在借条上签字摁印,并在借条中明确该借款用作被告公司承建的xx项目图纸设计费用,且承诺按时归还。现今已超过还款期限,被告尚有60万元借款未归还原告。2014年9月1日被告张XX之妻经原告同意转账60万元给舒xx视为还款。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60万元及逾期利息,对此提供了被告张XX出具的120万元借条及转账给张XX120万元的银行凭证予以证明。被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张XX偿还60万元借款及逾期利息予以支持。由于借条上未加盖被告B公司公章,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B公司收到该笔借款并予以使用,张XX虽作为被告B公司方相关项目的委托代理人,但并无借款的委托权限,故原告要求被告B公司偿还该借款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贵州xxxx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从2014年7月20日起至还清日止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