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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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市国土局信息公开违法 被判依法公开

发布者:李顺华律师|时间:2016年03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406人看过

  代理律师: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

  查明事实:2015年5月5日原告郑*通过快递方式向被告市国土局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蚌埠西出口(陈郢---荆涂大桥收费站)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用地红线图”,市国土局收到申请后,在审查原告申请材料时理解上出现偏差,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了蚌国土资信复字(2015)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公开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皖政地2011第544号)和蚌埠市西出口(八里沟至荆涂收费站段)改建工程勘测定界图。原告认为,被告市国土局的答复与其申请公开的内容不一致,向被告省国土厅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市国土局电话告知其所称的征地红线图是规划部门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怀远县移交的征地档案内没有该信息,经电话沟通得知原告所需的信息后,于2015年6月9日以邮寄的方式将(怀建批字【2011】第90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寄给了原告。被告省国土厅受理后认为,被告市国土局已经公开了原告要求的信息。但认为其在收到原告内容不明确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指出了未及时告知原告作出更改、补充,程序上存在瑕疵,维持了被告市国土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复议决定。

  法院认为:原告郑*向被告市国土局递交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蚌埠西出口(陈郢---荆涂大桥收费站)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用地红线图”,被告市国土局受理后,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作出答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原告的申请事项明确,而市国土局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才明确原告申请的征地红线图是规划部门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建设用地批准书》为怀远县国土资源局颁发。虽然市国土局在复议程序中进行了弥补,但其向原告提供怀远县国土资源局(怀建批字【2011】第90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其做法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省国土厅的皖国土(怀建批字【2011】第90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心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皖国土(怀建批字【2011】第90号)《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对原告申请的“蚌埠西出口(陈郢---荆涂大桥收费站)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用地红线图”的事项予以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蚌埠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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