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
查明事实:2015年7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递交《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查处历城区人民政府违法组织实施“齐鲁制药董家基地新厂品项目”征地的行为,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3日签收。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针对申请人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查处申请,被申请人没有作出处理。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复议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