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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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房产纠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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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作为】省国土厅查处违法征地不作为被确认违法

发布者:李顺华律师|时间:2015年12月13日|分类:拆迁安置 |679人看过

   代理律师: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

  查明事实:2015年7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书,要求查处济南市人民政府、历城区人民政府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7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2015年11月4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姚学希等人反映“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书”有关情况的报告》(济国土资呈[2015]175号)。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并送达申请人。

  复议机关认为:《山东省行政程序》第九十三条规定:“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根据该规定,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书》,11月4日作出《答复意见书》,已超出法定期限,属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复议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确认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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