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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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被判公开之三

发布者:李顺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883人看过

查明事实:2014年9月13日,原告李**等七人向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寄送了申请公开“前巧报城中村整体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楼的施工许可文件”的申请表,要求被告对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书面答复,现原告以被告至今未公开信息,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申请表公开的“前巧报城中村整体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楼的施工许可文件”事项进行答复。

法院认为:原告李**等七人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前巧报村拥有住房和门面房,原告有权获得“前巧报城中村整体改造项目”的政府信息的权利。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判决生效后起十五日内对原告李**等七人申请公开的“前巧报城中村整体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楼的施工许可文件”事项予以答复。

(摘自:赛罕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呼行初字第0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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