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拆迁律师,是为被拆迁人维权的律师,而不是从事拆迁的律师。因此,从拆迁律师的工作内容上看是与拆迁方对立的,因为在拆迁的利益争夺战中,拆迁律师是站在被拆迁人这边,帮助被拆迁人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说的通俗一点就是从拆迁方那里多得一些补偿。而从拆迁方的角度来讲,以最低的补偿完成征收任务是他们的目标,因此拆迁律师在为被拆迁人多争取利益的同时,无疑提高了拆迁方付出的拆迁成本,所以,拆迁方不喜欢甚至极力反对拆迁律师介入当地的拆迁补偿行为是很正常的。
于是,有的拆迁方不是想办法解决问题,而是想办法解决提出问题的人。首先从宣传上说律师是阻碍当地经济发展,妨害社会稳定的,其次从手段上监视律师的一言一行,一有机会便拿来作为打击报复律师的"素材",有时还会向律师的管理机关—司法局,打律师的"小报告",有的地方直接禁止律师代理拆迁维权案件。当然还有很多不能见光的"暗箭"让拆迁律师有时防不胜防。
本文的题目是谈维权律师的社会价值,如果站在拆迁方的角度,我想他们正如上文的分析,不恨拆迁律师就不错了,肯定不会认可拆迁律师还有社会价值。当然,拆迁户一般都会认为拆迁律师对他们的维权是很有价值的,但本文既然谈拆迁律师的社会价值,就不是从某拆迁案中某一方的角度来谈,而是从社会的角度来谈的。
所谓好的社会,其实国家一直在宣传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基本全面的进行了概括。笔者认为,拆迁律师虽然做的是"收拆迁户的钱财为拆迁户消灾"的工作,但不可否认,在客观上拆迁律师对社会起到了如下推动作用:首先,凡是律师介入的地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因为通过拆迁律师在当地打的大量行政诉讼,让行政机关学会了如何依法行政,并督促其依法行政;其次,拆迁律师的介入,让相对于拆迁方来说是弱势的一方获得了法律的支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成果的公平分配,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另外,凡是请律师代理维权的拆迁户基本上在律师的引导下变得理性,几乎没有发生诸如爆炸、自焚等极端行为,维护了社会安全和稳定。
我想,拆迁方的工作人员也是生活在中国社会的一员,社会变好对每个生活在这个社会的人来讲都是受益者。希望作为拆迁方的工作人员能够跳出工作角色,从社会层面看待拆迁律师的价值,就会少一些对拆迁律师的偏见,多一些理解和尊重,因为拆迁律师的社会价值的好处,拆迁方的工作人员甚至他们的后代都会享受到。(李顺华律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