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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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被判公开之二

发布者:李顺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752人看过

代理律师: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

查明事实:自2014年9月13日起,原告李**等七人向被告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赛罕区分局寄送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前巧报城中村整体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楼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用地红线图”。被告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呼国土资赛发[2014]211号关于《赛罕区前巧报村村民李爱成、田速红等7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答复》文件,对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的信访问题进行了答复,关于2014年12月15日送达了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但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未做答复。

法院认为:原告李**等七人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前巧报村拥有住房和门面房,原告有权获得“前巧报城中村整体改造项目”的政府信息的权利。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赛罕区分局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对于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庭审中,被告所称原告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范围及信息不存在,并提供呼国土资赛发 [2014]211号关于《赛罕区前巧报村村民李**、田**等7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答复》文件作为证据支持。本院认为,该《答复》只是对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信访问题的答复,因无回复,且不能证明已转复了原告,故此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判决如下:

被告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赛罕区分局于判决生效后起十五日内对原告李**等七人申请公开的“前巧报城中村整体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楼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用地红线图”事项予以答复。

(摘自:赛罕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呼行初字第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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